通过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这一逻辑起点进一步生成人权清单的过程就是人权的商谈建构,包括道德建构和政治建构。
回顾和分析彭真的这一表述以及王汉斌的回忆,可能会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他强调说,要坚持不等额选举,因为这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还有一种意见主张大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甚至对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都实行直接选举。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民政部设计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之所以没有成功,有两个原因:一是,方案中的名额比1953年《选举法》虽略有增加,但同当时各地方实有代表的名额,差距仍然很大,所以多数地方不赞成。但彭真认为,代表候选人与应选代表名额之间的比例还是大一些为好,这可以给选民更多的选择余地。现在,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它可以保证人民更好地管理国家大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考虑到党派团结的因素,设想推迟选举和召开人大会议。
为此,他还专门举例说,1954年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时,大会主席团提名毛泽东为候选人。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启动罢免程序过于容易,而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提出罢免应当慎重。本哈比指出,福斯特将人权道德化,相互性和普遍性标准太过模糊,无法产生具有共识的基本权利清单,福斯特的理论只能给出权利的概要而非具体内容。
对道德与伦理生活的严格界定、对道德自治(the autonomy of morality)的过度强调都容易导致对历史偶然性的忽视。柯亨认为共同体不应受制于被成员否决的正义标准,这一点没有错但却有一个前提条件:该否决不是政治压迫或者政治控制的结果。Ernsmus Mayr,"ThePolitical and Moml Comceptions of Hmuan Rights——A Moed Accoum", in Ernst,G, Heilinger, J. eds, ThePhilosophy of Human Rights: Contemporary Controversies, De Gnuyter,Ine, 2011。[53]只强调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未免过于偏颇。
缺少绝对律令的康德主义商谈理论则只能在非道德领域寻求参与道德实践(moral game)的动机,因为只有行动者想要参与,道德实践才能开启,福斯特认为这非常不充分。在历史层面上,人权是一种社会和政治上的解放话语,直指封建秩序和绝对君权。
[10]福斯特主张的人权商谈建构理论则是一种人权的道德证成。[5]参见[英]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79页。对证成的需求通过不断展开的动态过程最终会发展成为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人权不是被发现的,相反人权的形成是一个独立的规范过程:首先要承认世界上有着根本不同的宗教伦理传统,每个传统都有着彼此冲突的形成逻辑。
[72]福斯特的康德主义是主体间性的理论,这种主体间性以对他者的尊重为基础,这是福斯特与列维纳斯一致的地方。4,pp.722-724(2010).[13]See Rainer Forst,"The Justifcation af Human Righis and 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catior A RetiexieAppraach",Ethics, Vol.120:4,pp.724-725(2010).[14]See Rainer Forst,"The Justifeation af Human Righs and 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cation: A ReflexieAppraach",Ethics,Vol.120:4,pp.726-727(2010).[15]See Joshun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t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olitical Philsophy, Vol.12:2,p.192(2004),[16]See Joshun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2:2,pp.19%-198(2004).[17]See Joshua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i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2:2,pp.195-196(2004).[18]See Joshua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u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olitical Philbosophy, Vol.12:2,p.199(2004).[19]See Joshun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alitical Philosophy,Vol.12:2,pp.200-201(2004)[20]See Joshua Cohen,"Minimalisom About Human Right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alitical Philosophy,Vol.12:2,pp.203-209(2004)[21]See Joshua Cohen,"Minimalism About Human Righs: The Most We Can Hope For?", The Joumal ofPalitical Philosophy,Vol.12:2,p.202 (2004)[22]See Rainer Forst,"The Basic Right to Justification: Towands a Constuctivist Conception af HumanRighis", Constellations, Vol.6:1, p.35(1999).[23]福斯特的论证起点是:假定这样一个政治文化体,其是单一文化国家(monoculturalstate),具有文化完整性。关于证成的绝对义务是更高层次的洞见,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格里芬认为规范能动性和可行性是判断人权的两个标准。
人权商谈建构理论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代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将普遍性置于优先地位,牺牲了同等重要的独特他者视角。
[3]政治一法律证成是政治性人权理论的证成路径,[4]其强调人权的特定功能,代表人物是罗尔斯、贝茨和拉兹。每个影响成员身份的要素都自主且独立地呈现出来,持有各种不同道德观点的政治体基于不同的理由对这些要素加以确认,进而为人权内容的进一步论辩以及细化提供基础。
只有当社会政治基本结构中成员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的证成时,其作为成员的利益才能够得到适当的考量。正因为普适的获得证成权利是偶然的历史成就,我们才需要寻求相应的生活方式及制度形式以培育并追求获得证成的权利。其不是哲学推论的产物,而是数百年道德政治斗争的成就。另一种判断认为新殖民主义指控具有意识形态性,目的是维护一国自身的政治权力。福斯特认为,道德是历史的成就,历史进步意味着道德成就,二者是一致的。福斯特主张人权与主权只有一个起源:获得证成的权利。
只有遵守这一政治义务,政治体才可以确保其施加于其成员的规范是真实有效的而非强制的。[74]See Rainer Forst,"The Right to Justification: Maral and Politnial, Transcendental and Historical. Replyto.Sayla Benhabid, Jeffiey Fhan and Mathias Frisch", Political Theory,Vol.43:6, p.825(2015).[75]行为对象仅指具体的他者,证成的主体既包括具体的他者,也包括普遍的他者。
福斯特承认相较于本哈比和哈贝马斯,他是更严格的康德主义。福斯特指出,不能将道德证成的真理根植于历史的偶然性中,但是同样也无法将其根植于历史的必然性中,因为无法确定是从哪个视角把历史进程认定为偶然或者必然的。
实际上,无论是政治性人权理论还是本文讨论的商谈建构理论都将人权法律性作为政治性的附属品,缺乏对人权法律维度的深入挖掘。福斯特认为如果没有证成的道德义务,行动者为何要遵守商谈实践并且指责那些不如此做的行动者呢?此外,福斯特强调他并非如同弗林认为的那样,认为一切对道德怀疑论者的回复都是错误的,只有试图以非道德的原因回应对道德的质疑才是错误的。
如果福斯特认为内部质疑者任何证成的需求都暗含了获得证成权利的话,那么,福斯特就滥用了其道德理论,因为很多情形不会暗含获得证成权利这一普适的道德权利。福斯特则格外强调人权的道德面孔,这体现在他关于证成性的人(justificatorybeings)的论述中。人权因此具有道德、法律两幅面孔。[41]再次,商谈建构理论把成员身份强化为规范制定者身份,相较于证成性最低限度共识理论更进一步。
通过区分行为的对象和证成的主体,具体他者与普遍他者之间可以达到平衡,不会过度偏向任意一端。Vol.43:6, p.827(2015).[65]福斯特认为,相对主义和绝对普适主义都注定失败。
[63](二)严格的康德主义:历史既非偶然也非必然对道德自治的强调是一种严格的康德主义,但绝非滥用。缺少道德建构的政治建构是盲目的,缺少政治建构的道德建构是空洞的。
福斯特商谈理论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核心区别是,与哈贝马斯所言商谈规则(rules ofdiscourse)不同,福斯特主张的获得证成权利是道德权利。三、围绕道德展开的质疑:对商谈建构理论的批判人权商谈建构理论源于哈贝马斯的人权观。
[22]福斯特试图从文化完整性的角度探讨人权的狭隘主义指控。但是这种理解模糊了以下内容:重新阐述的新传统需要令人信服的合理论证,在这个意义上重新阐述是内部事务。福斯特认同这一主张,他同样认为应从历史中找到人权的根基。[20]柯亨肯定了外部环境对传统的重新阐释具有推动作用,故而经过重新阐述的观点可以被理解为是借来的。
政治的去道德化是错误的,道德建构与政治建构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主的自我治理。在给定社会情境下,虽然权利语言尚未被发明,但是任何主体都有获得证成的需求,当然这尚未发展成为获得证成的道德权利。
福斯特认可柯亨的以下主张:人权不应依赖于更深层次的美好生活观点,应独立于哲学或者宗教准则。本文聚焦人权商谈建构理论,试图梳理出其基本观点、所面临的质疑、对质疑的回应以及理论面向。
[15]证成性最低限度共识理论的基本逻辑是,把人权与政治体的成员身份(membership)相关联。为了得出民主参与权,需要加入一些经验性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具有非普遍性。